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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天花吊顶材料分会管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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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9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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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天花吊顶材料分会。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of decorative building materials, ceiling materials branch。英文缩写:CMB。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集成吊顶、天花吊顶、原材料等上下游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单位和行业服务,同时为政府和社会服务,以促进我国天花吊顶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注册地址是北京市紫竹院南路2号,邮政编码:10004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天花吊顶行业发展状况,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三)进行行业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四)创办集成吊顶出版物;

  (五)参与制订、修订集成吊顶行业(国家)标准;

  (六)制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业规范,并监督会员执行;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

  (七)组织集成吊顶行业的产品展览展销及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产品技术鉴定会;

  (八)举办集成吊顶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产品推广介绍会;

  (九)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

  (十)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十一)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

  (十二)发展行业公共事业;

  (十三)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民间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十五)开展符合本协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记的吊顶、 相关配套产品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提出申请,均可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选派一名单位负责人作为会员单位代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要求协会协助解决本单位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

  (五)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享有行业相关权利的使用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和全行业的合法权益;

  (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三)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和管理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如下: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秘书长以上负责人;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提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推荐,提交理事会投票表决选举产生。一般任职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天花吊顶行业,熟悉和了解集成吊顶行业的情况,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工作能力,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任职时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负责人,法定负责人必须由在职人员担任并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负责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负责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负责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济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不设账号,收入统一由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代收,支出由秘书长签字,经协会秘书长审批后办理,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资助、捐助的,还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管理办法,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应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本协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注销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

  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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