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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花吊顶行业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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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9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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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天花吊顶行业整体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天花吊顶行业是指从事天花吊顶设计、生产、销售、服务和原材料商等行业的总称。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都应遵守本行业自律公约。

  第三条  天花吊顶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消费者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天花吊顶分会是由从事天花吊顶生产、经营、科研、设计、配套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是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负责组织本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修改、发布实施并对自律公约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落实国家建筑材料行业发展规划。为实现行业发展壮大,企业之间要密切配合、协调组织配套生产、配套供应。

  第八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九条  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侵犯消费者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企业必须加强企业管理,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不断完善各种体系、产品认证,不合格产品不出厂,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抵制不符合产品质量、环保标准的供货要求。

  第十一条  企业要努力发展高新技术、倡导生产、销售环保产品。

  第十二条  企业要自觉尊重并维护知识权。要以合法公平的方法获取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第十三条  企业要遵守广告法,不做虚假广告、不误导消费、不贬低他人产品、不损害其他企业的声誉。不使用虚假证件。

  第十四条  企业要增强节能、环保意识,不使用有毒有害的原料,生产过程中不污染环境,尽可能利用各种废料,不向市场提供有毒有害、损害消费者健康和损害环境的产品。

  第十五条  企业要遵守市场法规,同时应按规定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企业要维护本行业利益,不做有损本行业形象的事,违犯以上规定的,经协会决定,将受到以下处分:1.警告 2.业内批评 3.媒体点名批评

  第十七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八条  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天花吊顶分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天花吊顶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集成吊顶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协会每年对模范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并在产品创新、质量可靠、供货及时、服务周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会员进行表彰,并颁发相应证书(细则另定)。

  第二十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二十二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四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我国天花吊顶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三十条 本公约由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天花吊顶分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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