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作为集成吊顶行业中的知名品牌,在市场上享有知名的美誉。也正是因为这样的知名度,也让奥普屡屡发生傍名牌的时间。不过近日,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奥普的商标终于得到了正义的声张。
2017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对再审申请人云南奥普伟业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奥普电器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进行再审查(因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5666号行政判决)。裁定如下:
驳回云南奥普伟业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最高法院裁定书(部分)
事件回顾:
事件双方:
杭州奥普电器公司(持有商标:“奥普aupu”)
云南奥普伟业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共同持有商标:“奥普aopu”)
杭州奥普成立于1993年,以浴霸起家的它经过24年的发展已经拥有了集成吊顶、集成墙面、集成灶、浴霸等多款产品。在全国拥有1000多家品牌专卖店,5000多个终端网店,是集成吊顶行业内的领军品牌。一直以来,奥普以“为爱设计家”著称,在市场上赢得良好口碑。
云南奥普伟业金属建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建筑装饰材料、建筑金属材料、太阳能热水器的销售;工业新材料、新技术的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一家专注于新能源开发、太阳能技术应用研究、产品生产与销售为一体的产业化民营科技型企业。
商标来源:
奥普aupu(引证商标):
1997年,杭州奥普电器公司申请注册了“奥普aupu”商标,指定在热气淋雨装置、浴用加热器、淋浴单间、热水器等产品中使用。
奥普aopu(诉争商标):
瑞安市奇彩贸易公司于2001年3月27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第1737521号奥普aopu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注册申请,于2002年3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3月27日。2013年6月13日,经转让,诉争商标由本案第三人云南奥普伟业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共有,用于吊顶品牌。
诉讼过程:
一、2009年11月6日,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杭州奥普公司)提出对诉争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恶意申请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2015年7月1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二、2016年6月,因不服该裁定,杭州奥普电器公司将国家商评委告上法院。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杭州奥普公司所持有的“奥普aupu”商标在集成吊顶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而拥有“奥普aopu”商标的两家公司,不能充分证明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知产法院认为商评委的裁定存在错误,判决撤销该裁定,并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三、一审宣判后,云南奥普伟业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现代新能源公司不服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五个焦点问题:
(1)2001年内修正的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2)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是引证商标是否已属于驰名商标;
(3)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
(4)引证商标进行驰名商标保护时,能否禁止诉争商标在第6类基尼书建筑材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
(5)引证商标的注册是否具有恶意。
最终判决,驳回云南奥普伟业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文章来源:中国吊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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