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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维权取得重大成果 深圳奥普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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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6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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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随着终审判决的生效,除了宣告一个傍名牌企业侵权之路的终结,同时也给类似的傍名牌企业一个警示,更坚定了我们打击各种侵犯“奥普”集成吊顶知识产权的决心和必胜的信心。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纸终审判决,驳回了“深圳市奥普新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奥普’)”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的判决。判决要求深圳奥普停止使用含有“奥普”字样的企业名称,销毁带有“奥普”字样的广告宣传资料及外包装,并赔偿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损失10万元。至此,历时近一年的侵权诉讼告一段落,这是我司打击以企业名称形式的傍名牌的侵权行为的又一成功案例。

  据了解,这种侵权形式由来已久,傍名牌者通过工商部门申请登记一个与知名品牌相同或视觉上基本相同的企业字号,再利用企业名称的‘合法’外衣制造与知名品牌相同的产品。目前这种侵权手法,也是侵犯我司“奥普”商标权益的典型形式之一。

  在本案中,深圳奥普就是傍名牌者在深圳市造一个壳,通过在嘉兴市设立分公司,利用其法定代表人陈月根申请的第3902901号“袋鼠图形+pin”商标,冠冕堂皇地生产、销售带有“奥普”字样的浴用取暖器,从而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销售秩序。2010年8月公司将深圳奥普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奥普”商标经过持续的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被告全名“深圳市奥普新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中有识别意义的字号部分为“奥普新业”,由于“奥普”为臆造词,本无固定含义,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容易引起消费者的关注;“新业”并不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相反易使产生“奥普新业”与“奥普”有关联的联想。深圳奥普作为生产、销售浴霸等产品的同业者,对“奥普”品牌的知名度应有了解;将与我司“奥普”驰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的主要部分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犯了我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商业利益。

  至此,随着终审判决的生效,除了宣告一个傍名牌企业侵权之路的终结,同时也给类似的傍名牌企业一个警示,更坚定了我们打击各种侵犯“奥普”知识产权的决心和必胜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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